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高強高效能混凝土用礦物外加劑
GB/T18736-2002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強高效能混凝土用礦物外加劑的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誌│☁、
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於高強高效能混凝土用磨細礦渣│☁、磨細粉煤灰│☁、磨細天然沸石和矽灰及其複合的礦物外
加劑◕╃•☁。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
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6-1996水泥化學分析方法(eqv ISO 680:1990)
GB/T 2419-1994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GB/T 5483-1996石膏和硬石膏
GB 8076-1997混凝土外加劑
GB 9774-1996水泥包裝袋
GB 12573-2990水泥取樣方法
GB/T 17671-1999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idt ISO 679:1989)
JC/T 420--1991水泥原料中氯的化學分析方法
JC/T 667-1997水泥粉磨用工藝外加劑
3│☁、定義
本標準採用以下定義◕╃•☁。
3.1高強高效能混凝土用礦物外加劑
在混凝土攪拌過程中加人的│☁、具有一定細度和活性的用於改善新拌和硬化混凝土效能(特別是混凝
土耐久性)的某些礦物類的產品◕╃•☁。
3. 2粒化高爐礦渣
鍊鐵高爐排出的熔渣▩╃,經水淬而成的粒狀礦渣◕╃•☁。
3. 3磨細礦渣
粒狀高爐礦渣經乾燥│☁、粉磨等工藝達到規定細度的產品◕╃•☁。粉磨時可新增適量的石膏和水泥粉磨用工
藝外加劑◕╃•☁。
3. 4矽灰
在冶煉矽鐵合金或工業矽時▩╃,透過煙道排出的矽蒸氣氧化後▩╃,經收塵器收集得到的以無定形二氧化
矽為主要成分的產品◕╃•☁。
3.5粉煤灰
用燃煤爐發電的電廠排放出的煙道灰◕╃•☁。
3.6磨細粉煤灰
乾燥的粉煤灰經粉磨達到規定細度的產品◕╃•☁。粉磨時可新增適量的水泥粉磨用工藝外加劑◕╃•☁。
3.7天然沸石巖
指火山噴發形成的玻璃體在長期的鹼溶液條件下二次成礦所形成的以沸石類礦物為主的岩石◕╃•☁。
3.8磨細天然沸石
以一定品位純度的天然沸石為原料▩╃,經粉磨至規定細度的產品◕╃•☁。粉磨時可新增適量的水泥粉磨用工
藝外加劑◕╃•☁。
3.9複合礦物外加劑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礦物外加劑複合而成的產品◕╃•☁。
3.10基準膠砂
用基準水泥按規定方法配製的作為對比的膠砂◕╃•☁。
3.11受檢膠砂
礦物外加劑以規定比例取代一定量的基準水泥後▩╃,按規定方法制備的檢驗用膠砂◕╃•☁。
3.12需水量比
受檢膠砂的流動度達到基準膠砂相同流動度(即基準膠砂流動度士5 mm)時兩者的用水量之比▩╃,以
百分數表示◕╃•☁。
3.13活性指數
受檢膠砂和基準膠砂試件在標準條件下養護至相同規定齡期的抗壓強度之比▩╃,用百分數表示◕╃•☁。
4│☁、分類
4.1分類
礦物外加劑按照其礦物組成分為四類:磨細礦渣│☁、磨細粉煤灰│☁、磨細天然沸石│☁、矽灰◕╃•☁。礦渣粉磨時可
適量新增符合GB/T 5483質量要求的石膏;粉磨時加入的工藝外加劑應符合JC/T 667的要求◕╃•☁。
複合礦物外加劑依其主要組份進行分類▩╃,參照該類產品指標進行檢驗◕╃•☁。
4.2等級
依據效能指標將磨細礦渣分為三級▩╃,磨細粉煤灰和磨細天然沸石分為兩級◕╃•☁。
4.3代號
礦物外加劑用代號MA表示◕╃•☁。
各類礦物外加劑用不同代號表示:磨細礦渣S▩╃,磨細粉煤灰F▩╃,磨細天然沸石Z▩╃,矽灰SFo
4.4標記
礦物外加劑的標記依次為:礦物外加劑一分類一等級標準號
示例☁☁:二級磨細礦渣▩╃,標記為“MAS B GB/T X X X X-2002"
5│☁、技術要求
5.1礦物外加劑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5.2總鹼量
各種礦物外加劑均應測定其總鹼量◕╃•☁。根據工程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供貨指標◕╃•☁。
6試驗方法
6.1氧化鎂│☁、三氧化硫│☁、燒失量
按GBJT 176進行◕╃•☁。
6.2氯離子
按JC/T 420進行◕╃•☁。
6. 3矽灰中二氧化矽分析
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進行◕╃•☁。
6. 吸銨值
按附錄B(標準的附錄)進行◕╃•☁。
6.5比表面積
矽灰的比表面積用$ET氮吸附法測定▩╃,磨細礦渣│☁、磨細粉煤灰│☁、磨細天然沸石採用鐳射粒度分析儀
測定其粒度分佈▩╃,並按儀器說明書給定的方法計算出比表面積◕╃•☁。
6.6含水率
按GB/T176進行◕╃•☁。
6.7需水量比及活性指數
按附錄C(標準的附錄)進行◕╃•☁。
6.8總鹼量
按GB/T176進行◕╃•☁。
7│☁、檢驗規則
7.1編號│☁、取樣和留樣
7.1.1礦物外加劑出廠前應按同類同等級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個取樣單位◕╃•☁。
7.1.2矽灰及其複合礦物外加劑以30 t為一個取樣單位▩╃,其餘礦物外加劑以120 t為一個取樣單位▩╃,
其數量不足者也以一個取樣單位計◕╃•☁。
7.1.3取樣和留樣
7.1.3.1取樣
取樣按GB 12573規定進行◕╃•☁。取樣應隨機取樣▩╃,要有代表性◕╃•☁。可以連續取樣◕╃•☁。也可以在20個以上不
同部位取等量樣品◕╃•☁。每樣總質量至少12 kg,矽灰取樣量可以酌減▩╃,但總質量至少4 kg◕╃•☁。試樣混勻後▩╃,按
四分法縮減取比試驗用量多1倍的試樣◕╃•☁。
7.1.3.2留樣
生產廠每一編號的礦物外加劑試樣應分為兩等份▩╃,一份供產品出廠檢驗用▩╃,另一份密封儲存6個
月▩╃,以備複驗或仲裁時用◕╃•☁。
7.2檢驗
7.2.1出廠檢驗
每一編號的礦物外加劑檢驗專案▩╃,根據其品種按表1中規定的物理和膠砂效能進行檢驗◕╃•☁。
7.2.2型式檢驗
各類礦物外加劑按第5章中規定的相應專案進行檢測◕╃•☁。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製定型鑑定;
b)正式生產後▩╃,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效能時;
c)正常生產▩╃,一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d)產品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3判定
各類礦物外加劑效能符合表i中相應等級的規定▩╃,則判為相應等級;若其中有一項不符合規定指
標▩╃,則降級或判為不合格品◕╃•☁。
7. 4試驗報告
根據使用者要求▩╃,生產廠應在礦物外加劑發出後10日內提供質檢報告(除28 d活性指數外)▩╃,28d活
性指數應在發貨後32 d內補報◕╃•☁。礦物外加劑產品中加人其他組分的品種和數量應在試驗報告中予以說
明◕╃•☁。試驗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第5章中相應礦物外加劑的效能指標◕╃•☁。
8│☁、複驗
在產品貯存期內▩╃,使用者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時▩╃,可進行復驗◕╃•☁。複驗可以用同一編號封存樣進行◕╃•☁。如
果使用方要求現場取樣▩╃,應事先在供貨合同中規定◕╃•☁。生產廠應在接到使用者通知7日內會同使用者共同取
樣▩╃,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廠在規定時間內不去現場▩╃,使用者可會同質檢機構取樣檢驗▩╃,結果同等
有效◕╃•☁。
9│☁、包裝│☁、標誌│☁、運輸及貯存
9.1包裝
礦物外加劑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每袋淨質量不得少於標誌質量的9$腸▩╃,隨機抽取20袋▩╃,其總質
量不得少於標誌質量的20倍◕╃•☁。包裝袋應符合GB 9774的規定◕╃•☁。散裝由供需雙方商量確定▩╃,但有關散裝
質量的要求必須符合上述原則規定◕╃•☁。
9.2標誌
所有包裝容器均應在明顯位置註明以下內容:執行的國家標準號│☁、產品名稱│☁、等級│☁、淨質量或體積│☁、
生產廠名◕╃•☁。生產日期及出廠編號應於產品合格證上予以註明◕╃•☁。
9.3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淋溼及包裝破損▩╃,或混入其他產品◕╃•☁。
9.4貯存
在正常的運輸│☁、貯存條件下▩╃,礦物外加劑的儲存期從產品生產之日起計算為半年◕╃•☁。
礦物外加劑應分類│☁、分等級貯存在專用倉庫或儲倉中▩╃,不得露天堆放▩╃,以易於識別│☁、便於檢查和提貨
為原則◕╃•☁。
儲存時間超過儲存期的產品▩╃,應予複檢▩╃,檢驗合格後才能出庫使用◕╃•☁。
A1標準試劑
鹽酸:3600}-'38%;
硫酸:95%一9800;
氫氟酸:4000;
無水碳酸鈉;
動物膠:1%;
在分析中用體積比表示試劑稀釋程度▩╃,例如:鹽酸(C1+2)表示:1份體積的濃鹽酸與2份體積的水
相混合◕╃•☁。
A2分析步驟
A2.▩╃,將試樣在105℃一110℃烘乾◕╃•☁。
A2. 2稱取◕╃•☁。.5g試樣於預先放人3 g...., 4 g無水碳酸鈉的鉑增禍中▩╃,攪拌均勻▩╃,送入預熱至800℃的高
溫爐中▩╃,升溫至1 000℃熔融30 min(空白置於近爐門處▩╃,到溫度後可先取出)▩╃,增禍取出後立即傾斜放
置▩╃,冷卻◕╃•☁。將柑禍置於250 mI_燒杯中▩╃,加人60 mL冷的鹽酸((I十2)▩╃,待熔塊脫離柑禍後▩╃,用水洗淨柑渦▩╃,
並用橡皮擦棒擦淨▩╃,置於水浴上蒸發至溼鹽狀◕╃•☁。在蒸發過程中▩╃,要經常攪拌溶液▩╃,使鹽類成粉末狀而不呈
晶狀析出▩╃,取下▩╃,冷卻▩╃,加人6 mL}--B mL的1%動物膠溶液▩╃,空白加5 mL▩╃,充分攪勻▩╃,放置5 min以上▩╃,
用水沖洗杯壁▩╃,加人20 mL熱水▩╃,攪拌使鹽類溶解▩╃,待沉澱沉降後趁熱過濾▩╃,燒杯中沉澱全部轉移入漏
鬥中▩╃,用2%溫熱鹽酸洗滌至無鐵離子▩╃,再用水洗滌兩次◕╃•☁。
A2. 3將沉澱連同濾紙放在鉑增禍中▩╃,低溫灰化▩╃,在1 000℃灼燒30 min ^} 50 min▩╃,乾燥器中冷卻▩╃,稱
重▩╃,再灼燒20 min--"30 min▩╃,直至恆量◕╃•☁。然後沉澱用水潤溼▩╃,加4滴硫酸((1}-1)和5 mL氫氟酸蒸發至冒
三氧化硫白煙▩╃,最後在小電爐上使白煙冒盡◕╃•☁。增鍋及殘渣在950℃灼燒20 min稱量◕╃•☁。用差減法計算
結果◕╃•☁。
b1標準試劑
b1.1氧化錢溶液:1 mol/I;
b1.2氯化鉀溶液:1 mol jL ;
b1.3硝酸鐵溶液:0. 005 mol/L;
b1.4硝酸銀溶液:5%;
B1.6甲醛溶液:38%
B2測定儀器
乾燥器:30 cm一40cm;
電爐:300 W^}500 W;
燒杯:150 mL;
錐形瓶:250 mL一300 mL ;
漏斗:10 cm-20 cm▩╃,附中速定性濾紙;
分析天平:200 g▩╃,感量0. 1 mg .
B3測試步驟
B3.1取透過80 }m方孔篩的磨細天然沸石風乾樣▩╃,放人乾燥器中24 h後▩╃,稱取1g▩╃,精確至0. 1 mg,
置於150 mI.的燒杯中▩╃,加人100 mI.的1 mol /I.的氯化按溶液;
B3. 2將燒杯放在電熱板或調溫電爐上加熱微沸2 h(經常攪拌▩╃,可補充水▩╃,保持杯中溶液至少30 mL);
B3. 3趁熱用中速濾紙過濾▩╃,取煮沸並冷卻的蒸餾水洗燒杯和濾紙沉澱▩╃,再用◕╃•☁。. 005 mol/L的硝酸錢
淋洗至無氯離子(用黑色比色板滴兩滴淋洗液▩╃,加人一滴硝酸銀溶液▩╃,無白色沉澱產生▩╃,表明無氛離子);
B3. 4移去濾液瓶▩╃,將沉澱移到普通漏斗中▩╃,用煮沸的1 mol/L氯化鉀溶液每次約30 mL沖洗沉澱物◕╃•☁。
用一干淨燒杯承接▩╃,分四次洗至100 mL^-120 mL為止;
B3. 5在洗液中加入10 mI▩╃,甲醛溶液▩╃,靜置20 min;
B3. 6在錐形洗液瓶中加人2}8滴酚酞指示劑▩╃,用氫氧化鈉標準溶液滴定▩╃,直至微紅色為終點(半分
鐘不褪色)▩╃,記下消耗的氫氧化鈉標準溶液體積◕╃•☁。
式中:A―吸按值▩╃,mmol/100 g;
M-NaOH標準溶液的摩爾濃度▩╃,mol/L ;
V―消耗的NaOH標準溶液的體積▩╃,mL ;
m―磨細天然沸石風乾樣放人乾燥器中24 h的質量▩╃,ga
B5測試結果處理
同一樣品分別進行兩次測試▩╃,所得測試結果之差不得大於300▩╃,取其平均值為試驗結果◕╃•☁。計算值取
到小數後1位◕╃•☁。當測試結果超過允許範圍時▩╃,應查詢原因▩╃,重新按上述試驗方法進行測試◕╃•☁。
附錄C
(標準的附錄)
礦物外加劑膠砂需水且比及活性指數的測試方法
c1適用範圍
本附錄規定了磨細礦渣│☁、矽灰│☁、粉煤灰│☁、磨細天然沸石等及其複合的礦物外加劑膠砂需水量比及活
性指數的測試方法◕╃•☁。
C2試驗用儀器
採用G131T I7s7i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中所規定的試驗用儀器◕╃•☁。
C3試驗用材料
c3.1水泥
採用GI3 $076-1999附錄C中規定的基準水泥◕╃•☁。在因故得不到基準水泥時▩╃,允許採用C;}A含量
600"'8%▩╃,總鹼量(Na10寫十0. 658K20腸)不大於1%的熟料和二水石膏│☁、礦渣共同磨製的強度等級大
於(含)42. 5的普通矽酸鹽水泥▩╃,但仲裁仍需用基準水泥◕╃•☁。
c3. 2砂
符合G13/T 17671規定的標準砂◕╃•☁。
c3. 3水
採用自來水或蒸餾水◕╃•☁。
c3. 4礦物外加劑
受檢的礦物外加劑◕╃•☁。
C4試驗條件及方法
c4.1試驗條件
試驗室應符合GBJT 17671-1999中4. 1的規定◕╃•☁。試驗用各種材料和用具應預先放在試驗室內▩╃,使
其達到試驗室相同的溫度◕╃•☁。
c4. 2試驗方法
c4. 2.1膠砂配比
見表C1
C4.2.2攪拌
把水加人攪拌鍋裡▩╃,再加人預先混勻的水泥和礦物外加劑▩╃,把鍋放置在固定架上▩╃,上升至固定位置◕╃•☁。
然後按(iB/T 17671一1999中6. 3進行攪拌▩╃,開動機器後▩╃,低速攪拌3Q s後▩╃,在第二個30 s開始的同時
均勻地將砂子加人◕╃•☁。當各級砂是分裝時▩╃,從最粗粒級開始▩╃,依次將所需的每級砂量加完◕╃•☁。把機器轉至高
速再拌30 s◕╃•☁。停拌90 s▩╃,在第一個15s內用一個膠皮刮具將葉片和鍋壁上的膠砂刮人鍋中間◕╃•☁。在高速下
繼續攪拌60 s◕╃•☁。各個攪拌階段▩╃,時間誤差應在士is以內◕╃•☁。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參照GB/T 2419進行◕╃•☁。
C4.2.3試件的製備
按GB/T 17671-1999中第7章進行◕╃•☁。
C4.2.4試件的養護
C.2.4.1試件脫模前處理和養護│☁、脫模│☁、水中養護按GB/T 17671-1999中8. 1, 8. 2和8. 3進行◕╃•☁。
C.2.4.2強度和試驗齡期
試體齡期是從水泥加水攪拌開始試驗時算起▩╃,不同齡期強度試驗在下列時間裡進行◕╃•☁。
―72 h士45 min;
―7d士2h;
―>28d十8h◕╃•☁。
c5.1需水量比
根據表Cl配比▩╃,測得受檢膠砂的需水量▩╃,按式Cl計算相應礦物外加劑的需水量之比:
在測得相應齡期基準膠砂和試驗膠砂抗壓強度後▩╃,按式C2計算礦物外加劑的相應齡期的活性
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