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微矽粉產品的牌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格▩↟↟▩、包裝▩↟↟▩、標誌▩↟↟▩、貯存▩↟↟▩、運輸和質量證明書↟₪••╃。
本標準適用於矽鐵和工業矽等生產中•▩☁│,透過電爐的煙罩收集的含矽氣體氧化凝聚後•▩☁│,經幹發收塵裝置收集的微矽粉•▩☁│,該產品在本標準中被稱為“電爐回收二氧化矽微粉”•▩☁│,簡稱為“ 微矽粉”(俗稱“矽灰”)↟₪••╃。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3007 耐火材料 含水量試驗法
GB/T 6901.1 矽質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 重量法測定灼燒減量
GB/T 6901.2 矽質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 重量-鉬藍光度法測定二氧化矽量
GB/T 6901.3 矽質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 氫氟酸重量法測定二氧化矽量
GB/T 6091.5 矽質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 鉻天青S光度法測定氧化鋁量
GB/T 6901.6 矽質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 EDTA容量法測定氧化鋁量
GB/T 6901.8 矽質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氧化鈣▩↟↟▩、氧化鎂量
GB/T 9274 化學試劑PH值測定通則
GB/T 14506.5-1993 矽酸鹽岩石化學分析法 三氧化二鐵的測定
GB/T 14506.11-1993 矽酸鹽岩石化學分析法 氧化鉀和氧化鈉的測定
GB/T 16555.1-1996 碳化矽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 吸收重量法測定碳化矽量
GB/T 16555.2-1996 碳化矽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 氣體容量法測定碳化矽量
GB/T 18736-2002 高強高效能混凝土用礦物外加劑
GB/T 19587 氣體吸附BET法測定固態物質比表面積
YB/T 5142 冶金礦產品包裝▩↟↟▩、標誌▩↟↟▩、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
YB/T 5164 耐火泥漿篩分析試驗方法
JC/T 420 水泥原料中氯的化學分析方法
3. 牌號
微矽粉共分五個牌號•▩☁│,即▩₪:SF96,SF93,SF90,SF88,SF85↟₪••╃。
SF取自二氧化矽微粉英文名稱(Silica Fume)的縮寫↟₪••╃。數字為二氧化矽質量分數↟₪••╃。
4. 技術要求
各種牌號的技術要求見表1•▩☁│,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 試驗方法
5.1 二氧化矽的測定按照GB/T 6901.2或GB/T 6901.3的規定進行↟₪••╃。
5.2 氧化鋁的測定按照GB/T 6901.5或GB/T 6901.6的規定進行↟₪••╃。
5.3 氧化鐵的測定按照GB/T 14506.11-1993的第三篇“鄰二氮雜菲光度法測定三氧化二鐵量”的規定進行↟₪••╃。
5.4 氧化鈣和氧化鎂的測定按照GB/T 6901.8的進行↟₪••╃。
5.5 氧化鉀和氧化鈉的測定按照GB/T 14506.11-1993的第二篇“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測定氧化鉀和氧化鈉量”的規定進行↟₪••╃。
5.6 碳含量的測定按照GB/T 16555.1-1996中7.4.2的規定進行•▩☁│,或按照GB/T 16555.2-1996中7.3.2的規定進行↟₪••╃。
5.7 氯離子的測定按照JC/T 420的規定進行↟₪••╃。
5.8 pH值的測定▩₪:稱取二氧化矽微粉5.00g•▩☁│,置於150mL的燒杯中•▩☁│,加入50mL煮沸過並且冷卻到室溫的蒸餾水•▩☁│,連續攪拌5min使之呈均勻漿體•▩☁│,以下步驟按照GB/T 9274的規定進行↟₪••╃。
5.9 灼燒減量的測定按照GB/T 6901.1的規定進行↟₪••╃。
5.10 水分的測定按照GB/T 3007的規定進行↟₪••╃。
5.11 比表面積的測定按照GB/T 19587的規定進行↟₪••╃。
5.12 45?m篩餘量的測定按照YB/T 5164的規定進行↟₪••╃。
5.13 需水量比及火山灰活性指數的測定按照GB/T 18736-2002的附錄C規定的方法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與取樣
6.1.1組批 以連續生產微矽粉20t為一批•▩☁│,不足20t視為一批↟₪••╃。
6.1.2取樣 從袋裝的微矽粉中隨機抽取10袋•▩☁│,然後每袋取一份試樣•▩☁│,每份試樣重200g-500g組成大樣•▩☁│,混拌均勻後按四分法縮分為實驗需用量↟₪••╃。
6.1.3本標準的驗收檢驗專案為▩₪:SiO2,灼燒減量•▩☁│,水分•▩☁│,45?m篩餘量•▩☁│,pH値;如更改生產工藝或原料•▩☁│,應提供表1中的全部檢驗專案的檢驗結果;如有特殊要求•▩☁│,有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6.2 判定規則
所抽取試樣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若有一向不合格•▩☁│,應從同一批料中再抽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專案的複驗•▩☁│,若仍不合格即判定為不合格品↟₪••╃。
7. 包裝▩↟↟▩、標誌▩↟↟▩、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
產品的包裝▩↟↟▩、標誌▩↟↟▩、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按照YB/T 5142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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